久保田作业车的履带行走装置专利维持有效
关于久保田于1999年6月30日申请,2002年12月25日获得授权的,专利号为:ZL99110929.5、名称为:“作业车履带行驶装置”的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7月19日作出了维持该专利权有效的决定。
自久保田于2008年12月10日以侵犯上述专利的专利权为由对泰州现代锋陵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称锋陵)提起诉讼之后,锋陵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而专利复审委员会在2009年8月3日曾作出了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决定。
但是,久保田不服该决定,遂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判决维持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久保田不服,再次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了终审判决,支持了久保田的诉讼主张,认定该第一次审查决定认定事实错误,并撤销了该决定并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接到该判决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案再次进行了口头审理,并于2011年7月19日做出了维持该专利权有效的本次审查决定。
“作业车履带行驶装置”专利被维持有效的这一决定,坚定了久保田尊重知识产权、维护自身知识产权不受侵犯的立场,今后久保田将一如既往地坚持这一立场,并将更加积极地采取法律行动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履带专利纠纷的过程
2008年12月9日久保田向南京中级法院对锋陵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2008年12月30日锋陵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久保田专利无效。
2009年8月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专利无效的第一次审查决定(久保田提起行政诉讼)。
2009年12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做出维持该审查决定的判决(久保田提起上诉)。
2010年10月20日北京市高级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以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并且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2011年5月1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案再次进行了口头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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