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保田两项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
记者近日从有关方面获悉,泰州现代锋陵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锋陵”)请求宣告日本株式会社久保田(以下简称“久保田”)专利无效案有了新进展。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分别于8月3日和8月17日发文,认定久保田于1998年在中国获得授权的专利号为ZL99110929.5、名称为“作业车的履带行走装置”,专利号为ZL99110915.5、名称为“联合收割机”的发明专利全部无效。
2008年12月10日,久保田向南京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起诉锋陵侵害了其4项中国发明专利,其中就包括上述的2项专利,锋陵公司于同年12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了针对这4项专利的请求宣告专利无效书。专利复审委员会于今年3月19日、4月22日分别进行了口头审理,双方进行了激烈辩论,分别提供了相关证据。**终,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46条第**款的规定,对无效宣告请求人锋陵就“作业车的履带行走装置”、“联合收割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后决定,这两项专利均为“专利权全部无效”。其中,“作业车的履带行走装置”专利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联合收割机”专利不具备创造性。
履带专利纠纷的过程
2008年12月9日久保田向南京中级法院对锋陵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2008年12月30日锋陵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久保田专利无效。
2009年8月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专利无效的第一次审查决定(久保田提起行政诉讼)。
2009年12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做出维持该审查决定的判决(久保田提起上诉)。
2010年10月20日北京市高级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以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并且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2011年5月1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案再次进行了口头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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