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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人机新规意见稿”的**新意见征集整理以及联合签名
关于“民航局运输司《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集及整理
2015年12月30日,民航局运输司发布了《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正要元旦放假,与几个同行朋友交流,发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针对无人机的概念模糊,大多条款对我们无人机生产销售企业和无人机应用企业乃至无人机训练机构很难执行,如果一旦正式发布,该文件对无人机行业发展的掣肘显而易见!
基于此,作为刚踏入无人机行业的新生力量,我们感觉到问题严重!既然是公开征求意见,那就不妨从无人机企业角度写点想法。没想到意见经网络媒体曝光后,引起了广大的无人机企业共鸣!一些行业朋友提出我们要联合征集签名,这样可以引起民航局的重视。经过大家推举,我代表全球鹰(深圳)无人机有限公司义无反顾地担负起这个“出头鸟”的角色,第**家签名!为无人机行业的健康成长争取政策空间,出这个头值得!
自元月2日晚上微信、网络发布“征集无人机企业联合签名向民航局运输司提意见”后,全国各地的无人机企业,无人机应用者们纷纷响应,他们的热情超乎我的预料!不断有人加我的微信,不时有电话打来诉说他们的意见,表示坚决支持我们的倡议!这一周以来,大约有一百多位无人机行业朋友通过微信、电话联系我,让我切身感受到来自无人机行业的力量,汹涌澎湃,中国的无人机时代正要到来!
这些天,所有联合签名的无人机企业经营者一个共同的意见:我们希望在民航局的领导下规范无人机的管理,建立行业标准,规范行业秩序,但是无人机不能简单按照“通航”的办法来管理!以下是我整理的是我们自己和部分无人机企业经营者或通航老前辈的意见:
1、管理有序,更好发展
欢迎民航局对无人机企业运营活动进行有效监督指导管理,有效的管理会规范无人机行业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改善社会就业,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2、概念模糊
《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标题中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正文中又改为“无人机”,本文是在规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还是规范“无人机”管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定义在哪?范围包括哪些?顾名思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包括“无人机”,但是“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不等于“无人机”,那么什么是无人机?多大的算无人机?“无人机”的定义和分类在哪里?既能娱乐又可以作业的带摄像机的飞行平台算不算无人机?请严格定义和界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和“无人机”!
3、建议取消经营许可
(1)《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第四条明确规定:使用无人机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应当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实际上经营许可与运行是两回事,按道理经营是工商管辖的范畴,但是根据《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取得经营许可后方能到工商注册登记,这样的规定使得通用航空从出生就开始遇到难产!没有工商登记,哪里来的公章?没有公章如何开的银行帐号对外付款买飞机?如何办的“三证”手续?立法的逻辑有问题,是死循环。所以无人机产业不能再走通航老路,又回到经营许可前置审批,这无助于管理有序,而是拖了产业发展的后腿!
(2)《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经营者办理这个证,取那个证,要把这些证弄齐了,**后来换这个经营许可。试想,如果所有证都取齐了,干嘛还要换这个《经营许可证》?
(3)据了解煤炭行业已经取消了经营许可,只保留安全生产许可,这才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精神,建议民航局考虑取消通用航空经营许可。
4、法律滞后,缺乏细则
(1)《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条限定了“无人机的经营活动范围”,我们的疑问是: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及《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按《条例》理解,“通用航空”主要指的是除公共航空运输业务以外的“有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活动,对于近两年在国内发展如火如荼,风起云涌的无人机行业,解决大量就业,促进国民经济蓬勃发展的新兴朝阳产业,《条例》中并没有关于无人机的详细规定和立法,所以请民航局做好详细调研,先完成无人机的相关立法程序,再出台具体规定!
(2)《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规定,办理通用航空经营许可需要提交适航证,目前无人机取适航证是参照2009年出台的《民用无人机有关适航会议纪要》,可以申请一类特许飞行证,但是这个特许飞行证是不可以从事经营活动的。实际上,允许从事经营活动的无人机怎么取适航证也没有对接的法规,按逻辑这些问题应当先解决后才能颁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3)《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规定,办理通用航空经营许可需要提交国籍登记证,按照现有法规,目前无人机的国籍登记证是无法取得的,只能申请临时登记,而根据民航法45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如果航空器要用于经营作业,“临时国籍登记证”是不可以的,45部第二条规定的临时登记证还明确规定“临时国籍登记证”是针对有人机的。所以,无人机办理国籍登记证目前无章可依,无规可循,下步怎么做,也没有配套文件。
(4)《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九条第(一)款中要求“通用航空企业在组织实施无人机飞行活动前,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飞行计划申报程序,获准后方可开展飞行活动”,
由于当前无人机种类繁多,机型复杂,人员众多,目前无法按照有人航空正常申报飞行计划,申报无门,试想一天有几百架无人机在一地飞行时,如何受理飞行计划?所以建议采取一种即时有效的方法。实际上,目前通航作业空域的申请,飞行计划的报批就非常困难,这也是多年来通航在国内发展非常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无人机不能重蹈通航的弯路。
(5)《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第(七)款规定“需在无人机上设置无线电设备的,应取得民用航空器无线电台执照或相应许可”,当前关于无人机适航及无线电频谱、电台执照的相关规定还没有出台,虽然工信部给了一个三段公用频率,但是民航无线电委员会办公室到现在也没有出文为无人机指认频率。那么关于无人机的适航和电台执照如何办理?这种障碍不是无人机从业人员所能解决的了的!
(6)农林植保无人机是超低空施药技术,国家863项目计划,华南农业大学罗锡文院士的成果,是农业领域的“工业机器人”,按照《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植保无人机的运营怎么管理,如何认证并没有明确规定。
(7)现在真实的情况是很多无人机属个人拥有,比如做农业植保的农业合作社及农民,与通航的运营企业不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通航规定取得经营许可后再进行工商注册,将没有可操作性。《轻小民用无人机系统运行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已经出台,内容也没有要求运营人及个人进行运行审定环节。所以对于新事物要有不同的有利于产业发展的措施,管是为了有序,有序才能快速发展!管不是设限制,设限制将会阻碍这个行业的创新与创业,与克强总理提出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不相符!
(8)对于我们已经经过审定合格的“无人机驾驶员训练机构”,如何再纳入后续的经营许可?
5、自相矛盾,逻辑不通
(1)民航局运输司后出台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飞标司先出台的《轻小民用无人机系统运行管理暂行规定(试行)》部分规定冲突,比如运输司出台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第(六)款规定“使用无人机为7kg以下或植保无人机的,驾驶员无须执照”,而飞标司出台的《轻小民用无人机系统运行管理暂行规定(试行)》中明确规定空机质量7kg以下超视距飞行的无人机和农业植保无人机驾驶员需证照管理,这里就是相互矛盾的。
(2)实际上运输司的规定是有问题的。空机质量7kg以下无人机超视距飞行,飞到2、3公里以外,如果驾驶员没有经过专业训练,无人机一旦坠毁将会造成不可预知的灾难!
(3)运输司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植保无人机还没有界定空机重量,无人机类型,无人机大小。如果起飞全重大于100kg的植保无人机驾驶员没有证照管理,岂不更可笑吗?以目前植保无人机技术,所有植保无人机都可以在空中任意飞行,没有证照管理,会极大的危害公共安全。甚至植保无人机驾驶员除了无人机驾驶技术学习外,还必须懂得农药毒性和中毒后急救措施,如何避免农药中毒危险。所以建议7kg以下无人机超视距飞行或在人口稠密区飞行的驾驶员以及农林植保无人机作业驾驶员必须证照管理,接受专业培训。
6、无人机管理
(1)在今年的通航发展峰会上,中国AOPA无人机管理办公室发布《2015中国无人机报告》,根据相关统计数据,目前我国90%的无人机主要运行于150米高度以下,9%的无人机主要运行于150米高度到1500米高度之间。此外,报告还指出,我国的无人机重量小于25kg的占到90%,25kg到150kg的无人机约占9%。以上信息就明确了我们重点管控的无人机范围。
(2)对于空机重量小于25kg,飞行高度小于150米的无人机建议采用Wifi/3G/4G信号(例如青岛云世纪无人机管理系统Ucare和中国AOPA主导开发的U-CLOUD轻小型无人机监管系统),150米以上采用GPS/北斗定位无人机云端监管系统。所有无人机用户必须系统注册,实名登记,飞机上明确标示,无人机云端监管系统中针对机场、军事保密单位、政府、危险品存放点等不准无人机飞入的特定区域划出禁飞区,无人机可以自动规避禁飞区;通过该系统,用户可以申报飞行计划,监管部门也可以随时监控无人机的状态。
(3)目前美国对起飞全重小于25Kg的无人机给以适航豁免,所以我们也建议对国内起飞全重小于25kg的无人机能给以适航豁免。比如农业植保无人机,在农田作业属于空旷无人区域,如果能给起飞全重小于25kg的植保无人机适航豁免,不仅有利于解决农业机械化/现代化**后一公里问题,同时也解决了农林喷洒作业时效性强,时间紧迫,劳动力短缺问题。
7、缺乏充分调研,现有无人机企业及现正运行的无人机用户内心忐忑
(1)如果法理逻辑不严密,执行缺乏可操作性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2016年2月1日正式开始执行,那么现有的无人机制造企业和无人机经营企业怎么办?他们根本就办理不了经营许可,那么暂停生产,暂停经营?还是知法犯法?
(2)鉴于无人机在国内的保有量已有相当数量,按照新的规定,已经在运行的这些无人机怎么办?个人拥有的无人机怎么管理?众多无人机企业和无人机拥有者对新政忐忑不安,我们希望新政策的执行能给予缓冲期。
8、总体结论
(1)《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法理上逻辑不严谨,同民航其它法规有冲突之处,执行缺乏可操作性,在2016年2月1日执行前有很多问题是无法解决的。
(2)请民航局2016年2月1日慎重考虑该办法的执行,在深入无人机企业,深入基层应用单位详细调研,经过民航法专家充分论证后再谨慎出台无人机运营管理细则。
从无人机行业发展角度,我们真心希望无人机管理的细则尽早出台!当然,建议咱们制订法规的专家学者们能走基层,通过和行业协会,和无人机企业的互动,深入调研,弄清楚无人机在每个行业应用的特点、规律,然后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角度,从利国利民的经济角度制定出切合实际的政策。这样做,才接地气!这样做,企业会欢迎,群众才会满意!
感谢全国各地无人机行业经营者的关注,这是我们共同的利益,关系到我们无人机行业的未来!维护无人机行业利益,维护无人机行业健康发展只能靠我们自己!我们只有群策群力,集思广益,团结一致,和我们管理部门形成良好互动,才能为无人机行业的健康成长争取政策支持和生存空间!
再次感谢民航局管理部门对无人机行业的重视!
附录:**新签名名单
1全球鹰(深圳)无人机有限公司 余景兵
2北极鸥航空科技(武汉) 郝亮
3内蒙古宇通博辉航空航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于柯海
4东莞市沧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侯芬
5北方天途航空技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杜立新
6重庆启航航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但斌
7贵州博伟科技测绘有限公司无人机部 刘春江
8贵州快乐草根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毛轲
9河南警翼零捌肆贰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赵军委
10北京中科飞客航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朱娜
11广州刀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李建仁
12河南沃达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杨帅方
13山东省低空侦测装备国动中心 武善军
14山东猎鹰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武善军
15辽宁猎鹰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武善军
16辽宁力德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王全超
17北京智影会科技有限公司 郝建新
18深圳市科比特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卢致文
19株洲通航科技有限公司 刘鑫
20河南省酷农航空植保科技有限公司 刘立波
21北京羽翔智控科技有限公司 王昆
22深圳市盛禾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 张婉彬
23佛山世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杜永红
24深圳市艾特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蒙伟
25朝阳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张宝富
26北京数维翔图高新技术公司 杨巨武
27贵州翎航拓达科技有限公司 马晓东
28金翼飞翔(北京)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刘忠华
29北京云友科技有限公司 黄伟裕
30承德鹰眼科技公司 徐静
31广州长天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陈海浩
32深圳洲际通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黄瑞锋
33青岛风向标航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姜海涛
34京杭遥感技术(杭州)有限公司 詹斌
35河南凌云科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周童
36广州格赛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文建军
37西安众宇邦润航空植保科技有限公司 乔勋
38深圳九星智能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詹胜
39深圳市万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郭新华
40厦门狄耐克物联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李文庆
41国鹰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孙志坚
42深圳市彩虹鹰无人机研究院有限公司 邓文杰
43合肥翼飞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刘甜甜
44绵阳市特航科技公司 温德高
45上海和璞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王磊
46河南天地六合通用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潘保华
47深圳一电航空技术有限公司 卢祖益
48南京开悦科技有限公司 陈银
49深圳天太科技有限公司 冷畅贤
50深圳市科卫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丁红亮
51吉林国遥博诚股份有限公司 马春平
52江苏华伟工贸有限公司 吴向东
53北京市法学会航空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 张起淮
54山西昊天视界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武标
55北京天宇创通科技有限公司 尹鸿俊
56湖北省华钻农业航空有限有公司 刘少鹏
57无锡全意航空飞艇科技有限公司 黄平
58广东容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陈建伟
59德州智遥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袁乃才
60杭州深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张宇
61三翼航空科技南通有限公司 安伟刚
62航天图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陈正东
63广西科导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姜伟华
64东莞市普航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李金龙
65西安无人机从业者 王科
66深圳新达通科技有限公司 赵登科
67上海无人机爱好者吉祥航空公司 徐玉芝
68赣州市优米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 王子欣
69深圳市智璟科技有限公司 李振华
70深圳市镭神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胡小波
71苏州飞旺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 张阵
72济南永华骏业电子有限公司 杨化保
73大连天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姜丽薇
74北京大翔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王守猛
75飞天祥龙(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常栋
76深圳诺亚星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马志涛
77烟台心飞翔航模科技有限公司 彭伟
78中项智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石磊
79平顶山市恩翔电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肖永利
80东莞文和北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王和文
81东莞大鸟飞机制造有限公司 王先亮
82苏州飞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韩立新
83青岛云世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刘向东
84泰州市艾为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赵中华
85安徽中农纵横农化信息咨询公司 杨益军
86北京华通纵横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杨益军
87延安无人机爱好者 刘宏斌
88广东空航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杨兴星
89新疆新海航农业植保公司 魏飞鹏
90天津瑞尔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陈宝琪
91深圳市星图智控科技有限公司 高文德
92辽宁龙煜科技有限公司 王国财
93辽宁福仕达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高明
94幻飞智控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夏继功
95上海奥科赛飞机有限公司 毛一青
96北京天元思维科技有限公司 关军生
97新疆施泽福莱航空设备有限公司 崔永明
98河南天健鹏程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潘晓惢
99河南禹州市飞防植保专业合作社 崔德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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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厦门蓝通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陈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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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北京韦加天地通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杨卫华
110浙江空行飞行器技术有限公司 汪万里
111中国北航通用航空集团有限公司 王树荣
112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 周超
113私人飞机杂志 陈伟
114上海高等商业展览有限公司无人机展览 刘保田
115江苏高辉科技有限公司 高飞
116沈阳金丰春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程鸿远
117东莞亚太碳纤复合材料制品厂 樊全力
118西安航空学院 贾逸豪
119临沂风云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王浩
120临沂飞鸿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李磊
121江苏常熟联合航模有限公司 李建春
122甘肃陇科农作物联保飞防中心 朱自攀
123甘肃陇科无人机培训中心 朱自攀
124道可韦尔系统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刘鹏
125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袁志山
126安徽啄木鸟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 王金辉
127珠海双捷科技有限公司 黄东亮
128北京超翼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 常砢
129北京中禾农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王永忠
130甘肃兰州致远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朱自攀
131哈尔滨鹰瑞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赵圣铭
132山西悟空航拍俱乐部 冯剑
133北京亚拓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王作朋
134东莞私人飞机俱乐部贺云朋
135中科宇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王宪风
136厦门南羽科技有限公司 许燕中
137南京航鹰职业培训学校 徐俊欣
138南京蓝鹰航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徐俊欣
139海航机务无人机爱好者 王鑫浩
140北京鹰眼科技有限公司 徐伟佳
141河南百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赵军委
142廊坊市马赫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秦建法
143济南晶蓝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廉兴国
144陕西北宸航天科技有限公司 胡嘉诚
145大连云端科技有限公司 黄燕
146广州欧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刘大卫
147北京大白科技有限公司张毅
148兰州神龙航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李凯
149阿克苏神龙航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汉李明
150深圳市慧明捷科技有限公司 张冰
151南京大翼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季鸿
152西安城市交通学院 王振峰
153郑州天医飞防植保服务有限公司 付正
154山西德圣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秦伟
155四川御风行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舒利
156四川上首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无人机事业部 李祥
157成都云瞰科技有限公司 康真
158成都影忆科技有限公司 陈志强
159成都三足鸟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 陈鹏元
160成都万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王伟
161四川省电子商务协会无人机分会 黄黎
162北京蓝天飞扬科技有限公司 郝文书
163贵州光影再现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刘春江
164山东莱阳中宇凯明教育发展中心 于仁波
165哈尔滨盛世特种飞行器有限公司 秦明明
166南京通航职业培训学校 王术华
167极度无人机招聘网 徐振国
168南京飞盟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孙康
169深圳市蜂鸟智航科技有限公司 陈海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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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南通有利无人机俱乐部 钱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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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新疆无人机爱好者 吴清果
175山东步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戚兆云
176武汉博感空间科技有限公司 栾华春
177江苏大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张水
178 杭州飞悦航空爱好者俱乐部无人机爱好者 邓忠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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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承德万维商贸有限公司 李文晧
182 江西瑞思科救援科技有限公司 鲍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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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感谢民航局领导对无人机行业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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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元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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