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通知
川财农〔2020〕94号
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农业(农牧)农村局:
为支持做好农业生产发展相关工作,经研究,现下达你地2020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如数(详见附件1)。收入列“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13-农林水支出”科目。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下达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0〕28号)的要求,此次对下达到属于全国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中央财政农业生产资金实行切块下达。对属于“三区三州”的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该项资金予以单列。
属于全国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项目县可根据贫困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相关规定,结合各地的脱贫攻坚规划,将该项资金中可整合方向纳入涉农资金整合范围,由项目县(市、区)统筹组织实施,绩效目标仅作参考,不纳入考核。约束性任务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规定执行。
二、有扶贫任务的项目县(市、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政策衔接,将属于农业产业扶贫支持环节的资金纳入15个扶贫专项2020年实施方案范畴,对应《农业产业扶贫专项2020年实施方案》,确保2020年农业产业扶贫专项实施方案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三、请各地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及《四川省省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川财绩〔2017〕5号)要求,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做好区域绩效目标监控,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分解下达的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详见附表2)。
四、请严格按照《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川财农〔2020〕85号)以及相关财政预算管理等要求,认真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按照审批备案的方案组织实施。要严格执行公告公示制度,对项目实施、资金拨付等重点环节加强监督检查,做到规范透明,阳光操作。各市(州)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对标绩效目标,对所辖县(市、区)项目推进情况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报告于2020年12月30日前报农业农村厅。
附件:1.2020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表
2.2020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目标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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