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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让承包农户与新型经营主体吃上“定心丸”

赵宇恒 2016年11月23日

  图为访谈现场,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宋洪远(右)、农业部经管司副司长赵鲲(中)回答主持人提问。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提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

  11月21日,由CCTV7农业节目新媒体中心和《聚焦三农》栏目共同主办的大型权威媒体行动——网络视频直播《三权分置那些事》在农业频道演播厅举行。此次直播行动聚焦“三权分置”这一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的重大制度创新,邀请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宋洪远、农业部经管司副巡视员赵鲲、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县委书记曹月坤、湖北省沙洋县县委书记揭建平等专家领导及基层种粮大户做客访谈现场,结合文件精神进行权威解读,并对“三权分置”在实践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展开交流与探讨。

  明确权利:“三权分置”让承包农户与新型经营主体吃上“定心丸”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户选择了进城,进城农户原来承包的土地如何妥善处置?承包地在经过长期流转后会不会丢失?新型经营主体拿到流转的土地后又有哪些权利?这些问题成为了承包农户、经营主体以及社会十分关心的热点。

  对此,两位专家在访谈中一致认为,“三权分置”明确了承包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双方的权利。对承包农户而言,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置使承包权更为明确,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承包权始终归农户所有,有助于消除农户“失地”顾虑,让承包农户吃上了“定心丸”。

  对新型经营主体来说,在明确经营主体享有的是经营权之后,从法律上制度上解决了经营主体用经营权抵押融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一方面让经营主体有了可供抵押的资产,另一方面也使得承包农户不必担心抵押失败后的“失地”风险。

  现场,一位来自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的种粮大户对经营权期限较短、前期投入大、续租时可能会遇到的困难表现出了担心。

  对此,宋洪远为种粮大户仔细梳理了保护自身权利的三个依据。首先,在经营流转土地期间,经营主体进行了投资,但下一轮流转给了另外的经营主体,那么本轮流转土地的经营主体有申请补偿的权利。其次,根据这次文件里所推行的政策,在一轮流转到期后,此前经营这块流转土地的经营主体有优先续租权。此外,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和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都明确指出,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如果这项决定得到落实并明确到法律,真正能够长久不变、稳定预期,那么种粮大户的这些顾虑也将得以消除。

  政府引导:坚持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

  在与现场嘉宾及观众交流的过程中,宋洪远特别强调,基层政府在落实《意见》时,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坚持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不要因为《意见》的印发,对每一个地方的每一块地都实行“三权分置”。

  赵鲲也强调,“三权分置”是制度上的框架,基层政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可以按这个走,但并不是每家每户的地都要留给别人种。

  两位专家认为,经营权的流转是一种市场行为,政府要明确自己的定位,多在确权颁证、政策引导、风险规避机制等方面下功夫,不要搞强迫命令。

  当前有些地方流转租赁费用偏高,对土地流转造成了阻碍,甚至导致退地弃耕。例如河南某地,土地租赁费用达到1200块,拿来种小麦就亏了。对此,宋洪远认为,政府应发挥积极作用,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研究制定土地流转的指导价格,避免土地流转费用过度走高。

  实物计租:双方共同承担价格波动风险,减少退地弃耕

  近期从全国的情况来看,因粮价下跌、自然灾害、流转费居高不下等多重因素,部分家庭农场、种粮大户、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面临亏损,种粮积极性受挫,“毁约退地”的现象时有发生。

  对此,赵鲲表示,近期农产品价格下行,经营主体成本上升,利润压缩,确实有一部分毁约退地的情况,农业部已经开始关注这一情况并进行了调研。

  在调研过程中,专家发现,实行实物计租的土地,毁约退地的现象较少。比起一般情况下的定额租金,实物计租会根据市场价格波动。赵鲲解释,由于实物的可比性,采用实物计租的方式付租金,农产品价格上涨时经营主体多交钱,农产品价格下跌时租金也会随之降低。这样,在市场下行的情况下,承包农户与新型经营主体双方都承担一点风险,可以较好地照顾双方利益,有利于承包关系的稳定。

  此外,宋洪远也提醒经营主体,流转土地不同于其他商业行为,要意识到农业具有周期性、波动性,农产品也会有大小年之分,要适应市场经济,学会通过保险规避风险,土地不是越大越好,要量力而行、适度规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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