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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的性质究竟是什么?

蔡永飞 2014年06月06日

  核心提示:把农业生产经营者作为独立的不同于工商业法人来对待,应当是政府确认和保障农业生产经营者应有权利的正确选择

  目前在全国约87.7万个家庭农场中,已被有关部门认定或注册的共有3.32万个,其中农业部门认定1.79万个,工商部门注册1.53万个。实践中,有的家庭农场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有的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有的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为此,各地对于家庭农场是否需要工商注册看法不一,很多家庭农场主也比较迷茫。

  明明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商”,为什么家庭农场要到工商部门注册呢?这是因为,我国没有“农商”登记注册的法律制度,而只有在政府部门登记注册成为法人,才能取得税务发票并进行市场交易。但是把农产品作为工业品来经销,并像工业品交易一样纳税,显然是不公平的。与农业生产相比,工业如制造业生产不仅周期短、效率高,只要有市场,其效益也非常高。而农业即使是现代农业,和工业生产也是完全不同的。同时,由于国家没有给农产品交易提供专用的发票,家庭农场主销售自产农产品还得向客户开具工商税务发票,像工商企业一样纳税,这也是不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即使有的地方规定了退税或减税政策,毕竟还要履行繁杂的手续,尤其是没有明确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免税和减税资格和条件,没有体现农产品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的公益特性,没有体现国家对弱势群体农民的关怀和弱质产业农业的支持,也不符合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需要。

  为此,笔者建议国家制定专门法律或者修订农业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为“农业生产法人”,并由国家印制专门的农产品销售专用发票,并免于征税。

  把农产品生产者界定为“农业生产法人”,在日本是早已为之的做法。1962年,日本修改《农地法》,首次提出了“农业生产法人”的概念,并且对农业生产法人作出了不同于工商业法人的规定。日本法律规定农业合作社、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农业企业、合伙和合资的农业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法人可以成为农业生产法人。在我国则可以规定,从事农业(种植业、畜牧业)、林业、渔业并向市场提供农产品及相关产品,达到一定规模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包括家庭农场、合作社等,都可以登记注册为农业生产法人。把农业生产经营者作为独立的不同于工商业法人来对待,应当是政府确认和保障农业生产经营者应有权利的正确选择,必将形成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不断成长壮大的有利的社会政治条件。

  从日本的经验看,农业生产经营法人化的好处在于:一是有利于坚定农户从事农业的决心和信心,促进农业生产经营的可持续和长期化。二是有利于提高经营管理能力,并吸引专业人才从事农业经营活动,从而解决农业从业者后继有人的问题。三是有利于政府精准制定和实施补贴政策,也方便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四是有利于推进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社会化、专业化、产业化,不断提高农业生产的标准化、科学化、生态化水平。五是有利于提升农业生产经营者的社会信用,不断提高农业金融服务水平和质量。

  为此,中央政府可推动部分省份制定实施相关条例,进行农业生产法人制度的试点,促进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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