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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实行牌照管理

梁瑾欢、董峻 2009年10月18日

  新华网北京10月6日电  国务院日前公布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明确提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农业部机械化管理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截至2008年,全国拖拉机保有量达2021.91万台,大中型拖拉机299.52万台,联合收割机保有量达74.35万台。拖拉机等农业机械既要从事农田作业,农闲时又要上公路运输。去年全国共发生农业机械事故8319起,死亡2732人,受伤8296人。对上路行驶的农用车辆加强管理势在必行。

  这位负责人表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数量多、分布广。因此,条例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条例还规定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不得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得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禁止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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